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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法定情形

票据纠纷 2024-04-07 1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定情形很多,你问的是那种情况
  •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通俗地讲,就是你拿着票据银行不给你钱的时候你可以想前面票据的持有人、出票人要求相应金额
  • 行使追索权有如下注意事项:
    1、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
    3、行使追索权的其他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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