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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长达两年多了,因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承包方迫于无奈,被迫将发包方起诉到了法院。现经发院查明,双方都不具备相关资质,故所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请问此时,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违约条款还有效吗?请注意:双方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长达两年多这一事实。此时法院会怎么样裁判才是公平公正的?

拖欠工程款 2024-04-10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等一系列债务。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包的现象,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拖欠工程款在现实中存在着诸多危害:首先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 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款,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列债务。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承包的现象,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拖欠工程款在现实中存在着诸多危害:首先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
  • 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单位协商确定要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协商不成的,承包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单位支付工程结算的价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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