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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10天结婚,结婚两个月就离婚了,领证3天发现女方还与别的男人有瓜葛,男方找上门来,之后要求女方办理离婚,女方要求分房子或者车才同意离婚不然就耗着,当时法律意识薄弱,无法忍受与她同处所以签下协议分期付她10万元,之后办理离婚,现在过去一年几,我支付2万块,现在也后悔当时的协议,请问我能不履行当时签署那份离婚协议吗结婚两个月就离婚了,之后要求女方办理离婚,之后办理离婚,请问我能不履行当时签署那份离婚协议吗

离婚 2019-05-01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签了协议书还是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要签发离婚证才算正式离婚了。
    2、协议离婚,即如果双方能就离婚问题、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签发离婚证。
    3.如果协议不成,达不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处理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等问题。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该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
    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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