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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我骑电动车在公路上直行行驶,一辆汽车从公路道边土道上公路,我们差点撞上,请问如果相撞是谁的责任

交通事故 2019-04-26 1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汽车,电动车,责任此类事故,汽车方不可能没有责任。
    2、《电摩标准》是有,但各地公安机关并没有执行。如果执行,电摩是机动车,那是上要牌照的。不是使用者不去上,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这项标准。
    3、汽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该减速慢行,这是《道路交通法》中的规定。出了交通事故,汽车方肯定是有责任的。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就算是行人或非机动车的全责,汽车方也要赔偿对方不超过10%的损失。
  • 交通事故中,根据伤的轻重赔偿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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