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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问,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脸部受伤缝合二十几针能算伤残吗

交通事故 2019-05-01 13: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 交通事故子女抚养费计算办法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为: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
    (1)、
    (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3、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重大的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一些幸存者也难免落下一些残疾。这对其以后的生活都会有影响。根据受害者,所评定出的伤残等级,再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付其子女的抚养费。伤残越重,给的钱越多。
  • 交通事故受害人怎么索赔
    1、保持冷静,记录肇事车辆信息。
    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防止肇事车辆逃逸。
    为了防止出现套牌事件,最好让当事人能够留在事发现场。
    2、不得擅自扣留造成事故的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受伤者亲属、朋友或案发地附近的群众,切莫私自扣留车辆、人质,或哄抢车上物品,否则要承担造成的不利后果。
    3、造成严重伤情的,应该要求交警部门做伤残评定
    在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快理赔,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
    4、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
    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在要求赔偿时都必须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然,到了理赔的时候是不被支持的。
  • 如何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  
    (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2)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首先医疗机构应当负有及时抢救的义务,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减少交通事故损失,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显得非常重要。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抢救病人,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其根本职责,不能因抢救费用的问题而延误救治;其次保险公司负有支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对于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其性质属于先行支付;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负有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义务,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是有关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及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病员的资金。为了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减少社会矛盾,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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