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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高中生,学校在这个学期举行了班级篮球赛,是每个年级各班组成球队进行比赛,今年4月底我在打比赛的时候被对手撞了一下,我落地没落好,摔在地上,手撑了下地,然后就摔断手了,当时学校的老师是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我爸妈反映这个受伤事实的,并且问了我爸妈去哪家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后,这个手是治好了。治疗总费用是4800,医保是我自己买的,报销了1300,学生保险也是自己买的,报销了1560元。我打电话给学校的政教处主任询问这个赔偿问题,主任说学校已经尽到了该尽的责任。他们像是在踢皮球一样的。我个人认为这个事情,应该有学校,保险公司,我,三方来承担这个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合理费用。请问我可以这样合理么学生保险也是自己买的,保险公司,学校应当赔偿合理费用。请问我可以这样合理么

保险纠纷 2019-04-16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 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行政行为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是有因果联系的。
    而不同于刑法和民法,在原告主张其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被告证明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差异在于双方举证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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