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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宫外孕休假规定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17 16: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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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宫外孕休假规定如下:
    1、宫外孕属于特殊孕期,其所休的产假时间与正常产假应当一致;
    2、宫外孕又称异位妊娠,是比流产更严重的疾病。应该按上述规定执行;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宫外孕又称异位妊娠,是比流产更严重的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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