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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原因去年3月份至4月份的

讨薪 2024-04-18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资计算期间确实是从每月1日至月底,但工资发放时间因单位会计核算方式而异。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单位延迟发放工资并不总是合法的,具体要看是否违反了与劳动者的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
  • 如果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首先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仲裁结果仍不满意,劳动者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 单位在支付工资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包括工资的数额、各项构成以及扣除项等详细信息。同时,单位还需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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