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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建筑工的木工,在上班彻割模板时把左手拇指骨割断,食指也受伤,经医疗好后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应理赔多少钱?我是做建筑工的木工,食指也受伤,经医疗好后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应理赔多少钱?

劳动纠纷 2019-04-27 06: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待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如果伤情不是很严重(如没有骨折、身体器官缺失等),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待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结论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发放的上岗证、工作服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
  • 工伤九级伤残,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申请工伤待遇中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得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金额: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工资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金额根据地方法规来计算。以浙江省为例: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5、支气管成形术。
    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7、呼吸困难ⅱ级。
    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31、胃部分切除。
    32、肝切除13以上。
    33、胆道修补术。
    34、胆囊切除。
    35、胰修补术。
    36、脾脏部分切除。
    37、小肠切除小于13。
    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39、轻度肛门失禁。
    40、一侧肾部分切除。
    41、输尿管修补术。
    42、膀胱部分切除。
    43、尿道修补术。
    44、一侧睾丸切除。
    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47、阴道成形术。
    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
    3.5mm、角度位移>11°。
    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 如果属于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申请伤残鉴定,认定伤残后,依据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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