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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可以撤销房地产证?撤销条件是什么?

房屋产权 2024-04-19 0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部门可以撤销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灭失的、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向房产部门申请撤销房屋产权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你好,房产证一般情况下,应由房产管理部门发放房产证。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一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某一个机关统一发放。
  • 以对应主管部门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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