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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到期无力清偿

抵押担保 2024-04-20 15: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股权质押到期而债务人无力清偿时,质权人首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出质人协商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选择拍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这一过程中,质权人应确保股权的折价或变卖参照市场价格进行,以保障其权益得到合理保障。若出质人拒绝配合或协商无果,质权人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股权质押到期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不能直接将质押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质权人需要通过与出质人协商或司法程序来实现其权益,而不能直接转让质押的股权。
  • 如果债务人在股权质押到期后表示愿意偿还债务,但暂时无法一次性清偿,质权人可以考虑与债务人进行协商,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或采取分期偿还的方式。在协商过程中,质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债务能够最终得到清偿。同时,质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还款情况,确保其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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