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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被鉴定为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请问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基金承担吗?

劳动纠纷 2018-06-03 14: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
  • 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 病情稳定后就可以做鉴定!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伤残等级鉴定前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全额工资,而不仅仅是生活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这就是对于工伤认定后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的解答。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一种是同意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时可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剩余为六个月之上的为1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若劳动者不同意用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时,在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及时提出增加仲裁请求。

    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就北京目前的情形,用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比较多,一般很少能够在最长法定时间内(60天)结案,大多数案件被安排在
    3、4个月之后开庭,所以,就出现了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会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劳动者实际上处于“无业”状态,为了能够更充分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应当及时增加仲裁请求,要求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的时机。

    何时增加仲裁请求合适?

    劳动者增加仲裁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超过期限为由,要求劳动者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此时,劳动者的增加仲裁请求作为一个新案件,重新开始一个案件程序。

    【1】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就北京市而言,每个区的劳动仲裁委处理案件的程序也有差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一般给予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也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时间。这时,劳动者应当在该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2】在开庭2周前提出。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证据。这时,劳动者可以在开庭前任何时候增加仲裁请求。若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太早,因请求增加的工资数额截止于申请之日,所以,请求过早,不能更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若在开庭时提出,因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劳动者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给给予用人单位答辩期,(但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所以,在开庭时提出增加请求,用人单位会以需要答辩期为理由,要求延期开庭,导致劳动仲裁程序的延长。所以,在开庭2周前,提交增加仲裁请求,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确定工资数额,另一方面,仲裁委可以将增加仲裁请求送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开庭前也享有了法定的10天答辩期,开庭时间会如期进行。

    开庭时充分论述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到的工资数额作为增加仲裁请求的计算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仲裁期间的工资数额时,有不同的标准。有时按最低工资标准裁决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的,因为劳动者在仲裁期间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于高薪阶层的劳动者,按最低工资标准与他们的正常工资有时相差十几倍,完全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

    有时按正常工作裁决工资数额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违法、违约,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从而影响劳动者工资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法、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变相逼迫劳动者辞职。所以,劳动者在开庭时,应根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充分论述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到的工资数额作为增加仲裁请求的计算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6;

    31)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
    0.4;

    32)双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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