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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住房公积金还款,离婚了,需要办理什么流程停止还贷?

离婚 2019-04-23 13: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还房贷期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的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 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疑问的。既然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尚欠的贷款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房产以及尚欠的贷款要一并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房产登记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情形:

    1、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的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尚欠的银行贷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产和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2、房产登记于婚前买房方的名下,这时,房屋应认定为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具体的分割办法,《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婚前首付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还款部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父母的14万元需要根据其是赠与还是借贷的关系而定,如果系赠与,除非书面明确约定给予你,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属于借贷性质,则该14万元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将这14万元归还你父母。
    2、生育子女系夫妻双方的权利,不是一方能够决定的。
  •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提前还贷,节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后的月还款额。
    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
    减少借款人的月现金支出,减轻现金流的财务压力。
    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但不管哪种方式,都是尽量用活住房公积金,让其持续地提高还贷能力,方便财务安排和还款计划,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费水平的体现。
  • 双方为结婚在婚前就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多见。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往往在婚前仅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由于各种原因,仅以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贷手续,产权证也为个人。
    在离婚时,往往产权证登记的房主一方否认房产是共同财产,甚至否认对方购房时出过资。共同付首付,也要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
    这个问题不光是涉及婚姻法中婚后财产如无明确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涉及物权法、房产登记法的一些内容。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证取得日期早于结婚证领取时间,又能证明房贷确属一个人还清,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一方名下。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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