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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孩子父亲离婚,拿着公证书才能给孩子改姓名,他们又说要我和孩子的生父一起提交个申请书,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7-27 0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离婚后,如果当事人想给孩子更改姓名,且子女未成年的,那么一方单方面无法给孩子办理,需要争得另一方的同意。这与对方是否坐牢没有关系。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的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办理离婚应当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只有一方是不可以办理离婚的。
  • 感情破裂的夫妻,如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相关事宜,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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