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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后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务追讨 2024-04-23 13: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并不自动失去债务责任,第三人加入只是共同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若第三人加入债务并得到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可要求第三人在其承诺范围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原债务人未脱离债务关系,因此不存在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问题,债务责任由所有债务人共同承担。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债权人追索困难,增加法律纠纷和成本。
  • 债务加入后,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债权人直接向任一债务人追索全部债务;二是债权人根据各债务人的承诺范围分别追索。选择时,应考虑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承诺范围及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若原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弱,可优先向第三人追索;若第三人承诺范围有限,则需同时向原债务人和第三人追索。
  • 债务加入后,处理原债务人的追偿权需分情况:
    1. 若第三人完全承担债务,原债务人被免除责任,此时无追偿权问题;
    2. 若第三人部分承担债务,原债务人仍对剩余部分负责,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追索;
    3. 若第三人加入但未明确承担范围,视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追索全部债务。
    操作时,应明确各债务人的责任范围,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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