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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各地区有批量的网络借贷进行催收,量非常大,全风险代理,已经到执行阶段了,回款的点位非常可观,有愿意接洽的律所合伙人或者主任律师吗?全风险代理,已经到执行阶段了,有愿意接洽的律所合伙人或者主任律师吗?

合伙企业 2019-04-18 1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
    1、资金的来源缺少监管,现存的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拍拍贷)只要求在网站注册后便有了出借资格,并不需要实名认证,非实名制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进行充值,这样只需要一个虚拟的网名,就可以往网络借贷平台的账号汇款,平台完全不审查资金来源,有可能造成被犯罪团伙利用,进而进行洗钱、转贷等非法活动。
    2、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即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3、沉淀资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网站等其它人员挪用
  •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
    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 讨债实质上属坏账催收服务,是一种代理服务。讨债多为此种情况:卖方公司的贸易账目已经生成半年或一年,但自身无精力催收账款,遂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账款,但债权仍归卖方公司所有,并未发生转让。
    债权人面对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委托给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作为受托人,代理催收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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