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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东莞XX。听知情人道,某宿舍大声反应,其B与同班两名同学对一丶学生进行迫害。什么事情?就是,D进行抵毁,污蔑。要么介绍黄色网站,要么对其发言诸多问题,进行小问题大反应。该名学生不爽,把原发事发出来,没有向外透露任何一个人的姓名信息。但B反告一状,拉上其两位同学上门大吵,警告该名学生,从床上下来,质问为什么发这些还让某某人看到。隔天B将事汇报学院老师辅导员,并口头警告,你最好搬出去。之前该B声名不要跟她讲话!该学生随后被叫到辅导员处,反映了更多,这三名同学生活学习上处处针对的事情,并无中生有!终于把事情说清楚,并没有B举报般,有污蔑,成分。然而该学生学委的身份,电脑坏了,文件暂时丢失,三位又马上上门找该学生,一名要求道歉,因其挑衅学委退了班日常群是怕被人骂,何来要被人骂之说?电脑坏了谁也不想!于是问句,你有病吗?一名严厉指责学委没担当,要求道歉!B最后关上门指责并要道歉,说起上次的也没道歉。于是胡理胡涂地道了歉,不满意又三个90度鞠躬对不起说,B居然说道歉是对不起啰,敷衍地说。然后说,你刚刚没道歉,装什么装,A!另一B借出电脑试图找回云上资料,这B又出声阻止两人讲话,最终没找回资料。该B为宿舍长,上次拍宿舍视频没说通知,而与另两位骂该同学还不过去,脏话。上次大清洁,该学生没被叫要大清洁,迟了一会但没清完。与上面提及的B,道歉,并承担所有的清洁,B不领情,说你什么逼脸要跟我道歉,又提起上次,故意不叫该学生起床被询问的事,因该B平时待人很好的样子,有叫该学生起床的习惯。但后来对该学生发脾气,问你是不是听不懂人话。又在街上忽然说我知道你是黄色。向辅导员举报没有任何人名的对话截图。又人生攻击该学生,你是不是没有我这样的妈?最后该学生找宿舍,当时辅导员说要该学生大事化小,该学生说这是事实!只好说自己发事实出来是因为嫉妒B。但B不承认!告她污蔑!还认为并说出A要装要脸,不要脸的话。没找到空宿舍。而学委当晚,每次是晚上三名一起找上门。第二天早上B就质问她,你有什么要说,面对面对质,该学生转头看一眼不理予,B叫叫另一位XX委的凳子,极其大力并警告你有什么快说,C别又说什么。这天就是周日上午,事情是周日中下午在宿舍里吼出来的。校长您看,侮辱人格,校园暴力,学生欺凌,分裂关系,欲洗澡去因开阳台窗她又非要关上而大骂,你是不是听不懂人话?我刚刚就说要把窗关上,而不敢洗澡。她有意见就针对该学生,有意见不与另两位发火,有意针对要其受害委屈然后A,多次针对要对她进行攻击!还抵毁声誉,制造事端,D嘲讽,背后说坏话,在学校里算计他人,意图名声扫地,影响生活,阻止学习,平时有分食物,后来翻脸不认人言指自己本来就讨厌该学生!???????在该学生而前赞美其他两B,四人在场,唯独不与该学生讲话。又要求该学生借饭卡,还要帮拿快递!最后居然与另两B说,她为什么要在这里拉屎?宿舍该学生有份!意图污蔑,说话带刺,讲话有带向捏造成分!宿舍被投诉吵,居然就公开点名她一人,还嘲讽她,向她炫耀!当晚电脑坏了了,三名同学不借电脑给学委!!?道歉三次十分诚意去没转向该学生,对质却要该学生转过来,要对质她是站着的,就该学生坐座位,该学生曾嫌B,她吵,B讽有本事你搬出去,截图并发出来时她居然反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事后不承认,恶人先告状,扭曲事实,并没有B举报般,而与另两位骂该同学还不过去,极其大力并警告你有什么快说,侮辱人格,校园暴力,宿舍被投诉吵

刑事辩护 2019-06-17 1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n债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n如果出现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问题。
    n但是,对于利用民间借贷进行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或者暴力催收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五种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2、投诉、调解;
    3、行政申诉;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 快递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的问题,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商执照,但大都不挂牌,依靠电话联系上门服务。尽管这些公司的价格比较低廉,但这些公司大多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过程不规范,快件积压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查发现,一些民营快递公司,都有“保价”业务,只是收费和赔偿方式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目前市内的这些快递公司虽然有工商执照,但大都不挂牌,依靠电话联系上门服务。
    尽管这些公司的价格比较低廉,但这些公司大多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过程不规范,快件积压的现象时有发生,邮寄物品的安全和时限都很难保证,一旦丢失基本无法查找,消费者受损失后索赔无门。
      司法实践:邮件丢失后如何索赔?这在我国各地的司法判例中并不一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国法律之间有着不一致的地方,有冲突。以邮政信件丢失后的民事赔偿而言,《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
    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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