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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正在谈离婚,对方要求我返还他们家彩礼、改口费、酒席费,我们没有夫妻生活,但是在一起生活了差不多一个月,这种要返还吗?还有就是在才结婚的时候他开着我的车出了交通事故,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我的维修费和折旧费吗?(维修费已报保险),对方现在要求我还钱合理合法吗?但是在一起生活了差不多一个月,这种要返还吗?对方现在要求我还钱合理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4-21 08: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不可以当做离婚的主要理由 :可以是理由,但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其实如无理由 ,只要有结婚登记,可以起诉离婚。
  • 你好,按照你的叙述的情况,彩礼钱不必返还,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欠款
    (2)、
    (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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