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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将近一个月,仍在试用期内。我想交辞职信,但我被告知主管不在,不能辞职。该单位还告诉我,如果我不去公司,那就是旷工,如果我去,那就是旷工,因为已经晚了半个小时,每天扣除每月工资的40%。这样扣除工资合法吗?我没有提前申请辞职。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29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旷工的行为,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递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未同意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旷工导致用人单位以制定的规章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实际中,被单位扣工资,如果是劳动者因自身问题耽误工作,适当扣除部分工资是合法的,当然,不同公司会有不同的规定。
  •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如工作服、工资条、工牌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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