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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现在是想要离婚,2014年领证2014年育有一子。现在主要是我想离婚。我觉得我跟我丈夫性格不合,但是他不同意。这么多年来我都没有工作在家照顾小孩,夫妻也没有存款,今年1月才出来工作。我娘家现在就一个母亲,母亲也没有工作,父亲于两年前去世。我丈夫家的话有个残疾的父亲,还有个母亲。他家是拆迁户。条件确实比我家好。但是我也不指望分到财产什么的,只是希望离婚后可以见见孩子。但是他就是不肯我见,还说什么五年后孩子给我但是我不可以见他。说想见他可以但是孩子叫我阿姨。之类的话来威胁我。我现在什么都不想只想离婚,见孩子而已。求求您告诉我,我该怎么办但是他不同意。还说什么五年后孩子给我但是我不可以见他。我现在什么都不想只想离婚

离婚 2019-06-10 1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须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他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单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 你好,协议离婚是比较简便而且容易处理的办法,建议优先考虑;如果确有必要,感情确实破裂,那么走诉讼途径是下一步办法,您可以将具体情况和安排意愿告诉我,为你逐步解答,如果你觉得必要,建议去聘请律师为您代理,因为这个问题处理方式比较复杂,而且对后期的影响、风险都比较大,有律师的话,能够让你更好、更高效地保障你的权利,毕竟你的权益更需要保障。希望能够帮到你。
  •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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