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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写的借条,借条上注明“定于2018年6月12日前还清”,但过了这个日期还没有归还。是不是应该立刻起诉,请问有效诉讼时效是到什么时候?但过了这个日期还没有归还。是不是应该立刻起诉,请问有效诉讼时效是到什么时候?

诉讼 2019-04-15 09: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丧失实体请求权。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权利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受领 。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完成为理由而反悔,或主张权利人受领履行属于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人也可以予以拒绝。
  •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讨债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 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国内外专家观点不一。在立法上形成了权利受侵害、请求权产生和请求权可以行使的不同的三大立法例。通过对三大立法例的分析,我们更能领会诉讼时效起算的理论深度和研究价值。
    就我国而言,民法中的诉讼时效起算在理论探讨、立法、司法和法律的规范作用等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问题。因此,我国民法有必要重新合理界定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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