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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我女儿上户口,没有结婚证,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但派出所里的民警说叫我去村委会开证明来,同时找三个人来证明,我就把村委会开的证明拿给了民警,三个证人也做了手印和资料,民警也签了字,叫拿户口本去给电脑边的那民警请她帮忙打印到电脑上去就行了,但有位民警过来见到户口本上户主的名字(我父亲),那民警就说,是他家(指我父亲),不准给他家上户口(包栝一切联务),以公报私,原因是我父母和别人打架没有解决好,请问一下,此事和我女儿上户口有关联吗?我该怎么做?我给我女儿上户口,没有结婚证,此事和我女儿上户口有关联吗?我该怎么做?

离婚 2019-05-29 05: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派出所故意刁难不上户口,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当地检察院控告。
      《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 办理结婚证女方无户口本,可以由女方凭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结婚登记使用,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当事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 申请登记时,当事人须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男女双方的照片。 对上述证件齐全的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和中国公民不属该规定中禁止与外国人结婚的人员,准予结婚,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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