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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案子已经交给检察院三个月了,没有结果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24-05-07 16:4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上告。法院、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案件,应当立案审查,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原判确有错误的,会决定重新审判。经审查,申诉不成立的,说服撤回申诉,如仍坚持申诉的,依法驳回申诉。  在审查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拒不审查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 需要尽量督促办案法官加大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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