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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2010年我丈夫在我们老家和别人合伙开一调料厂,法人代表是我丈夫,当时我在郑州做生意,两地分居,他像我隐瞒合伙人的真实姓名,让他的合伙人当会计和出纳,厂里的一切款项出入都是有合伙人处理,我丈夫在外边贷款,借私人的钱,都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与合伙人无关,当时我丈夫都像谁借钱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借回来的钱都用到了什么地方我还不知道,我过了一段时间我才发现合伙人是个女人,他的情人,知道这些事之后,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没离婚,忍了又忍,在后来把合伙人的会计给要过来了,她走了,她走了厂里的帐本没有交,那时候厂里已经亏空了,我又帮我丈夫像私人共同借钱二十多万,我俩签的字,在后来实在干不下去了厂子关门了,不干了,我丈夫又去找那个女人去了,这些都是2014之前的事,到现在几年了没回家过,他还和那个女人在一起生活,家里的事还有孩子要结婚的事不管不问,我和他一直没有联系过,我就没有他的联系方式,我想找他协议离婚也找不到人,所以我想起诉离婚,之前我不知情他借的钱和我后来给他共同借的钱我应该怎么样来承担,我想尽快离婚都需要准备什么,想请律师给我分析解答。谢谢律师了!他借回来的钱都用到了什么地方我还不知道,我想找他协议离婚也找不到人,我想起诉离婚

离婚 2019-05-26 21: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其三,良好的夫妻协议,虽然可能无法协议,但尽力去偿试总是好的。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4条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可以一并想法院起诉,能够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 夫妻双方想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诉讼离婚。
    对于离婚赔偿的问题: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属于出轨的具体表现,所以对方出轨可申请离婚赔偿。
    2、提起离婚赔偿的时间: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是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能达成离婚协议时还是协议离婚省事,不仅是减少诉讼成本与诉累,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的和谐。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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