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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内,根据法院判决作出的民事执行裁定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裁决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的,是否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内?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民事执行裁定是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是否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内?

行政处罚 2024-05-10 0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个人认为,没有裁定书裁定的事宜,协助执行单位没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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