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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保险又是全责,交警认定书下来了,保险公司还让我垫付医药费,这合理吗我上全险就为减轻负担,现在让高额的医疗费压的我无力支付我全保险又是全责,交警认定书下来了,保险公司还让我垫付医药费,现在让高额的医疗费压的我无力支付

保险纠纷 2019-04-16 0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
    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事故双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赔偿。另在执行方面由律师指导更能够保障权益顺利的实现,巧用保全策略,才是一个成熟的诉讼部署,基于交通事故这类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对于家庭困难,经济拮据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特殊的帮助。
  • 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基本险)的附加责任,个人和团体都可以投保,不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附加险时,保险期限与基本险相同,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治疗期限一般为90天、180天或360天,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日起算,可以延迟到保险期限结束之后。
  • 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医疗保险并没有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也没有纳入个人财产范围,所以医疗保险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暂时没有明文规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医疗费的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的相关项目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医疗费
    医疗费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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