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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掺杂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某品牌商店购买不是本品牌的商品?

网络购物 2024-05-12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商家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如果存在有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低于其宣称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并且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就可以认定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
  • 如果存在有网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宣传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低于其宣称商品或服务的标准,并且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即可认定为网络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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