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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朋友贷不了款,所以用我的名字买了汽车,现在贷款还清了,车一直是朋友开着,但他却一直不过户,请问如果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对于我来说有什么不良影响吗?所以用我的名字买了汽车,现在贷款还清了,车一直是朋友开着,请问如果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对于我来说有什么不良影响吗?

交通事故 2019-04-20 14: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辆过户手续怎么办,  车辆过户手续怎么办:  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登记审核岗审核---档案管理岗复核---牌证管理岗编号---收费、领牌、照像、保险---档案管理岗领证  (注:各地办牌程序可能略有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具体步骤:  
    一、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一份,按表格栏目要求填写,加盖与原注册登记相同的印章,私车需交验车主身份证.  
    二、到交警支队车管科登记受理岗交验经办人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更变更载质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二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车辆送机动车检验岗检验、认定.  
    四、检验合格后,本县(市)过户或变更的直接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交费.跨县过户的先到登记审核岗编新车号,档案管理岗审核后签发牌通知书,牌证管理岗收旧牌,发新牌、照像后等候取证(进口车发待办凭证).  注意事项:  行驶证遗失或记录填满、车牌使用后老化或损坏时,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领取《补换证申请表》,加盖注册登记时的车主印章,补证应登报报失.  
    2、到登记受理岗申办补换证、换牌手续,检验岗对车辆进行认定.  
    3、到牌证管理岗等待通知交费、照像,国产车当日取证,进口车开具《待办证》,换牌者45天后以旧换新.
  • 车辆转让后对方不过户怎么办,  
    一、车辆转让后对方不过户怎么办  买卖车辆不过户,一旦发生交通违章、事故或拖欠费用等原车主是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车辆转让后对方不过户可以这么做:  
    1.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车辆买卖属于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车辆买卖合同,其中应当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作为特别义务来要求卖家必须履行,同时注明完成时间及违约责任。也可以直接约定在未完成车辆过户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原车主。  
    2.如果卖家不办理车辆过户,原车主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买家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车辆过户义务的,原车主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要求买家停止侵害自己的姓名权,赔偿有关的经济损失等。  
    二、怎么办车辆过户手续  领表申请---登记审核岗受理---机动车查验岗验车---登记审核岗审核---档案管理岗复核---牌证管理岗编号---收费、领牌、照像、保险---档案管理岗领证  (注:各地办牌程序可能略有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单位职工工作期间出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是没有规定的,你可以从《侵权责任法》中找这方面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你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车辆的减值损失该赔吗?


    1、车辆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复,但是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肯定降低,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虽尚无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就侵权所致全部损失予以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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