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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两年前离婚了自己带女儿生活,对方一直没有付扶养费,我也一直没让他探视孩子,现在他为探视权的问题起诉了,如果法院判决书上说让他看孩子但是我不旅行那么会不会被拉入黑名单您好律师我是两年前离婚了自己带女儿生活,我也一直没让他探视孩子,如果法院判决书上说让他看孩子但是我不旅行那么会不会被拉入黑名单

离婚 2019-04-18 10: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探望权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1.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按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去探视、看望子女。逗留性探望是由探望人领走该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其特点是探望时间长,父或母与该子女有较长的交流和了解时间。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亲属都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一方。《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应先由离婚父母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确定。父母双方协议与法院判决相比,更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毕竟父母了解子女的身心特征和作息时间,协议时会从子女利益考虑,而且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协议更容易自觉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为《婚姻法》新增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探望权。《婚姻法解释
    (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据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
  • 关于离婚孩子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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