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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出生于1983年9月11日,为被告集体组织成员,隶属于XX社区一组,并于1997年7月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作为被告成员取得了承包地。因西溪湿地二期工程建设需要,被告集体土地被征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被告陆续多次向其集体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其中在2005年9月23日每人分配xxX路征地补偿款10180元及xX征地补偿款15060元,2007年8月21日每人再次分配征地补偿款23800元,但只分配给原告xXx路征地补偿款10180元,其余两次均未分配给原告。经催讨无着,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38860元并承担诉讼费。

土地纠纷 2024-05-16 1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原告作为被告的集体组织成员,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款。然而,具体的分配方案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因此,原告是否能获得全部的土地补偿款,还需根据被告集体组织的具体分配方案来判断。
  • 如果被告的分配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首先,可以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 原告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要点:首先,要确保自己具有起诉资格,即必须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其次,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包括证明自己是被告集体成员的证据、证明被告未支付应得土地补偿款的证据等。最后,要注意起诉时效,确保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以免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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