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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个同学在未经我允许就是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贷款时候第三方联系人填写了我的信息,然后同学没有还款,贷款方一直打电话给我,还恐吓我说如果我没有和他撇清关系,那么他们就可以认为是我在知情的情况下让他填写的第三方联系人,就说我是共谋,如果他不肯还钱,那么钱就应该我来还。律师,是这样的吗?他们有没有侵权?如果他不肯还钱,是这样的吗?有没有侵权?

知识产权 2019-06-08 2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拒不还款的,可能会被依法列入被失信执行人仍不还款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欠款的,担保人应当代替借款人偿还欠款。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有如下区分:
    1、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如抵押、质押),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以该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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