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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小贷公司钱他给我亲戚朋友打电话是不是侵害名誉权和隐私权

综合法律 2019-04-21 06: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由于《民法通则》尚未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违法性,应依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40条和141条的规定均可作为确认侵害隐私权违法性的法律依据。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
    (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
    (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5)非法利用隐私;
    (6)侵害死者隐私利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行为。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恢复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损害事实。即便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也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以具备其基本形态,即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为已足。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容易判断,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出现。对于精神痛苦的因果关系,应判断是否为该行为所引起。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确认其确有因果关系,因为这种损害事实直接关系到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必须准确认定。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不常见,如小说创作中利用素材不当而暴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即为过失侵权。对于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的最主要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构成正当行使知情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例如为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需要,法定知情权的行使,正当了解自己的出身和婚恋对象的经历,等等。都是阻却违法事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 构成名誉侵权须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 名誉权的定义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什么是侵犯名誉权,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民间借贷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要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应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债权人未按合同的约定事先占有对方财产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2)如果债务人的侦务与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的财产无关,则不能发生留置权。
    (3)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限,也不能扣押债务人财产。因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才有正当行使扣押权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必要性。
    若债务未到展行期,债务人仍有可能在此期间内履行债务,没有扣押的必要。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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