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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把电话号码写在许多公共厕所里,上面写着小姐,经常受到骚扰,拍了照片,照片上只有电话号码,没有小姐的字样,心里有怀疑的对象,是熟人报复的,那样的照片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吗?

侵权赔偿 2024-05-17 12: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发布他人不雅照片并威胁,触犯了法律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可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侮辱罪,要根据具体情节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被侵权人被骚扰,严重扰乱正常生活的,可以先与侵权人协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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