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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方结婚生有一女。女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事实婚姻,并且生下一子,刚满月,现在女儿在女方那,怎么争取女儿抚养权?与女方结婚生有一女。女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事实婚姻,现在女儿在女方那,怎么争取女儿抚养权?

离婚 2019-04-30 13: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事实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94年2月1日之后,不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作为事实婚姻,只是作为非法同居处理。
    双方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想共同生活了,有共同财产的可以协商或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按合法的夫妻关系子女处理,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确认抚养权,主张抚养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可以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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