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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上班只给我补了六天的钱,额外的加。外加一个月的四天假。

讨薪 2024-05-21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春节上班的工资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日期有所不同。如果是在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三天上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如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 如果春节只给了六天的补偿,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的工作日期。若包含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的300%工资报酬和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的200%工资报酬,则可能合法。若未包含或补偿不足,则可能违法。建议核对具体工作日期和补偿金额,必要时咨询劳动部门。
  • 公司额外给四天假作为春节上班的补偿,从法律角度看,这并非直接的工资补偿,而是一种休假补偿方式。这种方式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对此有明确的约定或协议。如果双方同意,且不违反劳动法规定,那么这种补偿方式是可以的。但请注意,休假补偿不能替代法定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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