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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和前女友是在去年几月份认识的我给忘了,我们在决定在一起的时间是99天刚刚好就就分手了,分手是我提出的,我先跟您描述个大概吧,在今年4月27号分手,期间除了她给予我的生日礼物外,我未收到包括节日礼物,什么都没有,和其他约会在一起支出转账都是我一个人付钱,在一起的期间,我包括转账次数也有很多很多次

同居 2024-05-23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恋爱期间,转账若要认定为借款并要求返还,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转账双方需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即转账方明确表示这是借款,而非赠与;其次,应有相关记录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如聊天记录、借条等。若满足这些条件,可基于借贷关系要求对方返还转账金额。请注意,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 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被认定为赠与,一般来说,确实无法要求返还。因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除非有特殊情况(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否则赠与人通常无权要求返还。但请注意,如果转账金额较大且能证明是借款,即使最初被认定为赠与,仍有可能基于借贷关系要求返还。
  • 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它们可以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和交易情况,特别是在涉及借款或赠与等争议时。因此,建议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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