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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下盖房子的时候,怎样用别人的名字写协议

房屋产权 2024-05-24 14: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能不写如今国家的要求是房地一体,即不动产权证书上不仅要标注房屋的面积及宅基地面积,共有情况、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及用途也会标记的一清二楚。简单来讲,农村的不动产权证书就是农房的产权关系证明,具备很强的法律效力。那么,在房屋一体化确权颁证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往往无法避免,即宅基地房产证上的名字究竟是写一个人,还是要把家庭成员共有人的名字一起写上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这一点上,乡村与城镇有明显不同。城镇商品房的房产证如果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则从法律的意义上,这套房产归属一个人所有,在产权证书上的共有情况一栏也会注明:单独所有。而农村的宅基地房产证,则是即便写一个人的名字,其权属关系也是共同所有的。依照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并非某个人享有。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产权证书上即便写一个人的名字,从实际意义上来说,这套房子的产权关系也属于所有的家庭成员。之前,许多网友私信小编询问究竟有没有在农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添加共有人的必要?原则上,国家允许添加共有人,但是添加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这是因为牵涉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拆迁金额的多少也是以土地面积和户作为衡量标准,并非给予个人补偿。况且,农村征收拆迁土地的补偿严格来说是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而农民只能依法得到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因此,由此来看,宅基地确权证书上即便没有添加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其所有权依然是家庭,而并非权利人单独所有。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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