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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你好:本人与2017年5月31日租了间店面并和B(幼儿园园长)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因生意清淡无法继续承租下去,而此时刚好我隔壁店面店主(C~也姓郑)生意兴隆需扩张店铺,后经幼儿园园长口头同意,与同年的8月20日我们把承租权转让给了店主C,同日我们把机器设备搬出。而此时法律意识薄弱的我们既未跟园长签终止协议,也未跟店主C签转让协议,只是单纯的把我跟园长签的租赁合同给了店主C。此后,所有的租金都是由店主C直接交给园长。2018年5月份,店主C因店面房屋性质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而起诉园长,要求园长赔偿装修费及其它费用,同年7月4日店主C因营业执照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搬出了,7月10日园长以官司中把我们撇清关系的名义跟我们签合同终止协议,我们稀里糊涂的就跟园长签了这份协议,内容里体现了:1、终止日期为7月10日(实际我们是17年8月20日已搬出)。2、体现出了我是承租人,店主C为次承租人。3、体现出了如有与次承租人C有合同纠纷,由我们自行解决4、体现出了剩余的四个月的房租及押金冲抵违约金不再退还(而这部分租金是由店主C直接交给园长的)。A,请问我们该怎么办?签订了租赁合同,只是单纯的把我跟园长签的租赁合同给了店主C。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9-06-15 18: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投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
      
    (4)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目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
      
    (5)在投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6)如投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
      
    (7)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 关于租赁租金可以跟房东商量,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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