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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期间未尽义务,对孩子不照顾,还虐待男方父母,财产怎么分

离婚 2019-04-28 12: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 遭受虐待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毋庸置疑,而且虐待家庭成员属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虐待家庭成员,另一方不仅可以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也会以“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判决离婚
  • 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可以起诉分割新发现的财产,但不能重新分割离婚时已经分割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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