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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妻因病死亡后,甲仍与岳父母乙丙住在一起,并承担乙丙的生活费。甲和丁再婚后搬到丁家,但继续支付乙丙的生活费。乙于2007年10月10日去世,留下一栋遗产房。由于房屋的继承,甲和乙的儿子戊和妻子丙发生了争执。问:甲和公公乙丙的婚姻关系终止了吗?甲有义务支付公公乙丙的生活费吗?

遗产继承 2024-06-03 07: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因此终止。死亡的一方的财产中,包含个人菜场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后,属于死者的共同财产的份额与其个人财产一起作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如果生前立有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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