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孩子四岁了,说过分手财产有我的吗

离婚 2019-04-26 03: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同居分手之后赠与财产如何处理呢?如果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赠与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根据八十七的规定,如果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登记手续转移那一刻,财产赠与行为完成。  同居期间如果赠与一方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如果所赠财产是共同财产一方没有用于生活必须上,是不予支持的。
      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分手之后如何处理呢?要根据不同的同居方式,是双方都无配偶的情况下,还是一方有配偶的情况下,还是双方都有配偶的情况下。
  •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昌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