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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甲找乙借款15万,由丙公司担保,逾期未还款,诉至法院,判决甲、丙限期还本付息。但甲、丙欠款太多,一直未还,被政府部门清算。后乙请求强制执行,在等待过程中,因甲与丙公司法人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罪被刑拘,法院遂通知乙,强制执行暂停。对此,乙应如何继续正当维权?甲找乙借款15万,由丙公司担保,逾期未还款,法院遂通知乙,强制执行暂停。乙应如何继续正当维权?

债权债务 2019-05-22 14: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多数P2P平台都采用了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简单的说就是每月固定还多少。跟房贷类似。这样每期需要承担的偿还压力会相对比较轻松,更适合工薪阶层。几乎所有P2P平台都要求借款人使用网银进行还款。
    p2p网贷的还款方式主要有3种,其实用不同的方式还款,最后得到的收益可能会不一样:
    1.按月还本息这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到期还本息。
    2.到还款日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 。
    3.月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每月偿还固定利息,最后一期偿还全部本金
  •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 贷款人未能还款 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公司跟股东借款需要交税。公司注册资本50万,今年从股东借了200万到公司账户用于业务经营,未签署任何借款协议,也不用付利息。——这有违常理,股东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税务局会认定企业对股东的利息收入进行避税。
    会根据合理税率认定股东的利息收益,让企业补交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企业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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