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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7年购买“XX”2手住房1套,位于旁。购买合同写的是“经济适用房”,手续齐全,开发商承诺5年办理产权证,但后来逾期未办理,我才了解到,这房子手续不齐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请问该怎么办?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购买合同写的是“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承诺5年办理产权证,请问该怎么办?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房产纠纷 2019-05-02 21: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于离婚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和诉讼离婚(去法院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准备的材料也有区别。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怎么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诉讼离婚房产如何过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怎么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协议,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结束婚姻状态的一种离婚方式。
    如果您是协议离婚的,离婚房产过户需要的手续必须有: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及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房产证;
    (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 诉讼离婚房产过户怎么办,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未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离婚方式。诉讼离婚的没有离婚证,因此,诉讼离婚房产如何过户,需要的材料有:
    (1)、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2)、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房产证;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房产证。
  •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  
    1、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高收入者就不可以,这是一个限制。  
    2、经济适用房的处分权的限制。如果是完整所有权的话,可以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3、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对价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需要的家庭时,有些应当在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实际上是减免了。所以在购买产权的时候,支付的对价里面就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的市场价格,所以对应来讲,所取得的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4、对于大多数低收入者来说经济适用房指标转给他人购得产权归谁所有这个问题,给与有限产权并不会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取得了可以负担得起的房屋的使用价值,为了使这个使用价值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所以政府用了“有限产权”这样的概念。经济适用房可以有条件的转让,这和使用权并不一样,这种所有权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
  • 房屋遇到拆迁而要向开发商征收的时候,往往会与开发商签订相应的合同,维护好个人的拆迁协议。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步骤:
    1、所有人(承租人)选择评估机构;
    2、公有住宅承租人需购买房改房的,在拆迁协议签订前到江东区办证中心建设(房管)窗口办理房改房买卖手续;
    3、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上述有关证件,根据拆迁通告公布的签订拆迁协议日期,至拆迁现场办公地点签订拆迁协议;
    4、签订拆迁协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予以核对;
    5、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6、承办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
    7、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勘探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安装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规费(各地有优惠政策)。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土地出让金,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
    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3%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
    而且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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