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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提交辞职报告,科领导签字,院领导未签字。21日下午离职。9月26日从新签的离职报告正式交于人力资源部,21-26日期间算旷工吗?有何后果?9月21日提交辞职报告,21日下午离职。21-26日期间算旷工吗?有何后果?

合同纠纷 2019-04-27 06: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劳动法是没有规定旷工几天当自动离职处理的,你说的情况,也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对你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样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工资即可的。
  • 其实法律规定员工准备辞职时应该写的不是离职报告,而是辞职通知书,对于试员期的员工来说,提前三天写就可以了,对于正式员工来说,提前一个月写提交给领导就可以了,目的是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打算辞职,以便用人单位提前做好准备,招聘新人来接替岗位,避免产生员工辞职。
  •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
    至于对旷工的处罚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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