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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9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约定10天内即10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售合同》,回来办款中9月22--24日中秋节放假,随后又是国庆长假,朋友要求延至10月11日签订,但开发商只同意延长至10月4曰,超过10月4日原定房开发商另行处理,并视为我朋友违约,并不退还2万元定金。请问这合法吗?应如何维权?我朋友9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不退还2万元定金。请问这合法吗?应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5-09 14: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处理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可以到主管部门反映开发商的问题、可以起诉或仲裁。 第
    二、能否胜诉,前提条件是其诉求是否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在目前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前提下,负责任的律师不能明确告知可否胜诉。 第
    三、你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而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可收获为可责令开发商尽快的交房,也可以得到因开发商违约而给你造成的损失。

  •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 关于现在的买房退款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这个问题,我做出了以下的解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责任赔偿,建议协商或者诉讼到人民法院解决。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1、房屋买卖合同中,定金已经交纳的,定金合同成立。
    2、双方当事人就主合同内容未协商一致的,视为合同协商不成、合同不成立。要区分责任情况来确定定金责任的承担,即是交付定金一方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是接受定金一方责任的,要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无责任的,接受定金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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