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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一私人ktv因扰民被人天天举报,找不到就说是我们家告的,二十四小时站在楼下监视,理由就是我们家人都有手机,并且使用频次高,说我们家人不是上网就是用手机,晚上起来上个厕所就说我们家人在搞鬼,然后我们家人洗澡还偷拍,并且多次偷拍我们家人照片,肆意传播,见人就说是我们家人告的,并且把照片给人看,还将我们家隐私到处说,对我们家声誉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都说是我们家害的。ktv老板在楼下撒泼骂街,天天如此,还诅咒我们全家人死光.已经有半年了多了,期间我们家人也主动解释过不是我们家告的,依旧不依不饶骂声依旧。 请问这个行为是不是已经犯法,我应该如何解决呢?居民区一私人ktv因扰民被人天天举报,并且多次偷拍我们家人照片,是不是已经犯法,我应该如何解决呢?

刑事辩护 2019-05-13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区别有:
    1、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2、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3、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一、偷拍的照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按照字面的意思理解,偷拍本身带有侵犯性,违背我国法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规定。我国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所以,通过偷拍的手段取得的证据一般是难以做为合法证据使用的。   
    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定,目前,明确了以下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情形: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2.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对于隐私权,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侵犯:   
    1.《宪法》第38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虽然这一条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字样,但其保护的实质内容是公民的个人秘密和私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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