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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方式索取钱财不还

债务追讨 2024-06-29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恋爱期间的花费是双方共同消费,如共同用餐、旅行等,这些费用通常被视为双方共同承担,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单独要求对方分摊这些费用。但如果有明确的约定或证据显示某一方应承担更多费用,则可能有所不同。
  • 判断恋爱中的花费是否属于赠与性质,主要依据双方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如果花费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且没有明确的借贷或回报约定,通常视为赠与。但如果有明确的借贷或回报约定,或者花费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如结婚),则可能不属于赠与性质。
  • 如果恋爱期间的花费被认定为赠与,但赠与方现在后悔并想要回,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撤销规定。因此,赠与方应先判断赠与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范围,再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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