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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6-29 16: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核心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点。《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有效后产生的,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合同成立前,依法规定的责任。前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后者通常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损失时产生。
  • 处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选择,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依法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损失发生的时间点以及具体情况来判断应适用哪种责任。
  •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发挥作用。违约责任是针对合同有效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的约定,可以协商并约定相应的承担方式,如支付违约金等。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在合同成立前,因一方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导致损失时依法承担的责任,如恶意磋商可能需要赔偿损失。两者有明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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