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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包括哪些?

合同违约纠纷 2024-07-02 1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主要在于性质和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在特定情况下中止履行的权利,需要有确切的证据支持,以防止滥用权利造成违约风险。而预期违约则是指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前明示拒绝履行合同,体现了对未来行为的预见和决定。
  • 两者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能会导致中止履行,直到相关证据明确或有其他决定;而预期违约的处理则可能包括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应对这两种情况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特别是需要根据证据是否确凿以及对方的行为来进行判断。
  •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核心区别在于其适用时机和情境。不安抗辩权是在对方可能出现丧失履行能力的迹象时行使的,它是一种预防措施;而预期违约则是明确的一方不打算履行即将到来的合同义务。在处理方法上,不安抗辩权要求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预期违约,我们可以提前采取行动追究对方的责任,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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