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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安局把人抓走了,当天就送到看守所里,第三天才通知家属,什么情况派出所也说不明白,问了说不知道,现在都三个月了也没消息,去派出所问了好几次都说要开庭以后才能见到,可是现在家里人一肚子的疑问,都得不到回答,要怎么做当天就送到看守所里,什么情况派出所也说不明白,现在都三个月了也没消息

刑事辩护 2019-04-28 1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除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开庭前,都不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各伤情下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丶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丶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丶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丶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 将人从公安局送到看守所,意味着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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